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的调解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不论是仲裁立案前,还是仲裁审理过程中,调解员都可以做调解工作,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根据仲裁实践,调解必须遵守双方当事人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协议合法三项原则。经过调解,如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以调解书或裁决书结案的,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对于调解无效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翻悔的案件,当事人应当申请仲裁,由仲裁庭也依法作出裁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仲裁调解是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均可调解解决,不仅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欢迎,也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重视。
仲裁调解有许多优点。第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在仲裁前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后来的仲裁程序就不必继续进行,当事人还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可以顺利地进行仲裁程序,及时裁决。第二,在仲裁程序中由调解员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比其他形式的调解要大。第三,仲裁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法院是给予执行的。第四,有利于维护、巩固甚至发展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或将来的商业合作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当事人的商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