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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仲裁流程
申请仲裁
需要的材料: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主体资格证明(即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
适用程序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
立案审查
将申请仲裁材料按普通程序一式五份或简易程序一式三份提交立案室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缴纳仲裁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或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正式受理
申请人预缴仲裁费后,立案室予以立案,仲裁秘书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
举证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立案通知后,应当及时准备证据。被申请人应准备答辩材料,提交答辩书、主体资格证明等。
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选定仲裁员,未选定的将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开庭审理
在通知开庭的日期,仲裁庭将进行开庭审理。审理一般不分开进行,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书面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与理由,举证质证,答辩,调解后,庭审结束。
作出裁决
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有强制约束力。调解成功的则作出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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